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山西晋水渊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某。
被执行人:清徐县集义乡大常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某。
审理经过 本院作出的(2020)晋0121民初11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清徐县集义乡大常村村民委员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清徐县集义乡大常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161590元,或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要经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武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