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黔南州御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周官堡新村53号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MA6DLW0YXG。 被告:晏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都匀市观澜轩安置房B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黔南州御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晏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黔南州御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黔南州御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黔南州御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黔南州御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蔡 雪 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 昱 莹 书 记 员 王梦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