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刘晓红,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 被告:夏希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晓红与被告夏希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夏希英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晓红撤回对被告夏希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晓红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荣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冰雪 书 记 员 周俊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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