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西合山市众信农资销售中心,住所地广西合山市人民中路4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381MA5KY51H9U。

法定代表人:韦漭辉,该公司经理。

被告:吴贵忠,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合山市。

审理经过

原告广西合山市众信农资销售中心与被告吴贵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广西合山市众信农资销售中心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合山市众信农资销售中心在诉讼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西合山市众信农资销售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西合山市众信农资销售中心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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