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媛媛,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靖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娴,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陕西省靖边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单子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毛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媛媛因与被上诉人单子花、孙毛毛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靖边县人民法院(2020)陕0824民初49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2018年7月2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不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本案纠纷发生于****年**月**日,应适用《民法总则》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一审适用《民法通则》一年诉讼时效规定,判决驳回黄媛媛的诉讼请求不当,且对发生纠纷的侵权事实、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及过错均未予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靖边县人民法院(2020)陕0824民初493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靖边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黄媛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