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尤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广东省。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2月1日被羁押。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以京西检刑诉〔202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尤文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6月至7月,被告人李尤文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在本市西城区马连道、西单等地先后按照他人要求,办理农业银行(账号:6×××1)、建设银行(账号:6×××3)、工商银行(账户:6×××3)等个人银行账户3个,注册成立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号:8×××8)和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号:8×××7)并办理中信银行对公银行账户2个,后被告人李尤文以2200元的价格将上述银行账户出售给他人用于支付结算。经查,其所提供的银行账户流水达1300余万元,其中包括为10起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人民币98.4万元。2020年12月1日,被告人李尤文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尤文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尤文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辩称

被告人李尤文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尤文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尤文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2022年2月28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二、继续向被告人李尤文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二百元,予以没收;未随案移送物品,由扣押机关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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