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平度市鑫磊废品收购站,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仁兆镇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283MA3MPPYG4E。 经营者:王青世,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召平,平度保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孙建尧,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建忠,平度宏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平度市鑫磊废品收购站与被告孙建尧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度市鑫磊废品收购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召平,被告孙建尧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冷建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平度市鑫磊废品收购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9144.9元。二、本案诉讼费、评估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0月8日11时许,被告在原告的场地附近举行开业庆典过程中燃放烟花爆竹,火花飘至原告的纸壳堆放处引发火灾,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事发后,经公安和消防等部门主持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现具状贵院,请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孙建尧辩称,原告的损失不是被告行为造成的,原告作为废品收购站,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消防设施齐备齐全,原告对该次事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原告平度市鑫磊废品收购站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1、火灾事故认定书一份,该事故认定书原被告均作为涉案火灾当事人签字确认,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可以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起火灾的可能,不能排除飞火引起火灾的可能,被告认可在案发当日的燃放烟花爆竹等,应当认定被告引起的火灾。对该证据质证后,被告孙建尧认为,1、该认定书并没有认定是被告行为导致原告的货物受灾,被告与原告系相邻关系,其燃放爆竹的时间与原告的火灾时间相距两个小时,地点相距20多米,没有证据证明被告的行为造成火灾;2、原告的火灾现场距离国道仅5米左右,该大道东来西往的车辆若干,驾车人员抽烟、车辆设施的火花都可能造成原告的火灾,因此该认定书不能证明火灾系被告所为。 证据2、鉴定报告,证明原告在本次火灾中受到的实际损失情况,其中废纸箱的鉴定中鉴定机构出具了最高值和最低值,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该鉴定报告鉴定的废纸箱是火灾之后残留的纸箱,实际的纸箱灭毁数大于鉴定数,纸箱价值应当以最大值予以认定。被告孙建尧质证认为,真实性无异议,但证明内容有异议,1、该鉴定报告所涉及的五车废品的重量计算认定不合适,称重时废纸箱中有石块、砖块、水泥块等,且称重最近几天平度下了两天的雨,因此所称的重量与实际有严重的出入;2、铁门1755元评估过高,该铁门是原告利用市场上的回收的旧铁皮和旧铁管简单焊接做成的废铁门,总价值不会超过500元;3、旧院墙等火灾前就污损,并非本次火灾造成,更不需要近600元的抹灰款;4、本次的称重承运费用应按每次100元计算,共计500元,并非1500元,因所运车辆是原告自己所有,而非雇佣的,运输距离不到20米,1500元过高。 证据3、付款凭证及鉴定费发票各一份,证明鉴定花费3000元。被告孙建尧质证后对真实性无异议。 被告孙建尧提交光盘一份,证明鉴定废纸箱重量过高,称重时废纸箱当中有石块等杂物。原告质证认为,该视频不能证实被告主张,纸箱当日有水分已在鉴定中予以考虑,鉴定报告也没有按100%确认纸箱重量。 本院经开庭审理查明以下事实:原告平度市鑫磊废品收购站位于平度市外,经营者系王青世,被告孙建尧在原告东面经营一汽修厂,2020年10月8日被告孙建尧举行汽修厂开业仪式时燃放烟花,后原告平度市鑫磊废品收购站发生火灾。2020年11月17日平度市消防救援大队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时间为2020年10月8日11时58分许,起火部位位于平度市鑫磊废品收购站院落东南部储存的纸壳废品堆放处,起火原因可以排除电器线路故障引起火灾的可能,不能排除飞火引起火灾的可能。 本案起诉前原告申请对其因本次火灾遭受的损失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2021年4月6日青岛大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做出评估结论,废纸箱的损失金额在8501元至11901元之间,其余财产损失金额为4044元,原告为此支出鉴定费3000元。
争议焦点
通过原、被告的举证质证及当庭陈述,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发生火灾的原因;2、当事人如何承担责任。现对以上焦点问题分析如下: 关于火灾发生的原因。2020年11月17日平度市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时间为2020年10月8日11时58分许,起火部位位于平度市鑫磊废品收购站院落东南部储存的纸壳废品堆放处,起火原因可以排除电器线路故障引起火灾的可能,不能排除飞火引起火灾的可能。该认定书系公安消防部门依法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予以确认。该认定书已经排除了电气线路故障引起火灾的可能性,火灾事发前被告孙建尧在与原告相邻的汽修厂燃放过烟花,结合上述火灾事故认定书所认定的内容,被告孙建尧燃放烟花导致原告存放的废纸箱着火及造成相关损失,具有高度盖然性,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本案当事人如何承担责任问题。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被告孙建尧燃放烟花导致原告存放的废纸箱着火并造成相关损失,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损失的金额,评估机构在评估时现场确认了部分纸箱充分燃烧后化为灰烬重量大大减少,燃烧不充分或未燃烧的部分由于被消防水及雨水淋湿重量会增加,因此对残余的纸箱进行称重,称重过程中考虑到纸箱的含水量及少量石块、轮胎等杂物影响,作出纸箱的损失金额在8501至11901元之间的评估意见。被告孙建尧称原告亦有过错没有配备消防设备,应当自行承担部分责任,原告称能够提供消防验收的材料,但未提交。本院认为原告经营处存有大量废纸箱属于易燃物品,其应当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因此综合考量原告的部分纸箱完全烧毁无法鉴定,剩余纸箱损失评估金额及原告应当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等因素,本院酌定以纸箱损失金额的中间值加上其他物品的损失金额作为被告承担责任的数额为宜,即为14244元(10201元+4043元)。
本院认为
关于原告主张的评估费3000元,该鉴定费为确认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因此对该费用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平度市鑫磊废品收购站要求被告孙建尧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孙建尧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平度市鑫磊废品收购站物品损失费14244元; 二、被告孙建尧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平度市鑫磊废品收购站评估费3000元; 三、驳回原告平度市鑫磊废品收购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孙建尧负担129元,原告平度市鑫磊废品收购站负担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徐建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