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廖保珍,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
被告:陈炳军,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绍辉,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
审理经过
原告廖保珍与被告陈炳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廖保珍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廖保珍在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廖保珍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53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廖保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