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李倩,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李倩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作出(2018)湘1302刑初131号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倩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法移送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判文书义务。 本院于2021年5月8日、2021年5月10日、2021年6月17日分别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李倩名下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并向娄底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娄星区管理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保险、公积金情况,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6月23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倩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倩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6月29日,本案应当执行标的金额为300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院认为本案应当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妥。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应依职权进行调查,确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予以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曹勤武 审判员 廖 晖 审判员 谭周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