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焦名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遂川县人,个体户,住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
被执行人:陈天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农民,住江西省兴国县。
被执行人:温金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农民,住江西省兴国县。
审理经过
焦名丽申请执行陈天贵、温金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焦名丽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赣0732民初955号判决书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20年8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陈天贵、温金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不动产工商查询、传统查询和传唤被执行人调查财产情况等传统方式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36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186元。截至2021年2月26日被执行人未履行应支付的标的款。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2月26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