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体育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700014253199K,住所地海州区海连东路34-1号。 法定代表人:张斌,局长。 被执行人:董茜,女,汉族,住海州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体育局与被执行人董茜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海州区解放东路150号九龙××广场×座×××××室房屋(丘号01661047-97),拍卖成交价54.81万元,扣除鉴定费480元、公证费2000元、银行贷款76364.84元、买受人代缴税费43008元、执行费8861元,剩余执行款417386.16元已兑付申请执行人。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永峰 审判员  杜秀丽 审判员  万路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田 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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