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庞冬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庞冬敏犯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桂1323刑初1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庞冬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庞冬敏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缴纳违法所得9600元。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庞冬敏的不动产、车辆、存款、股票信息等财产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2256.57元,本院已在(2021)桂1323执560号案件依法强制扣划上缴国库,除前述财产外,本院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庞冬敏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陆文革 审 判 员 雷德科 审 判 员 廖文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陆 荣 书 记 员 陈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