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阜阳市宏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插花镇杨桥片区天邦大道北侧、茂诚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664223856P。 法定代表人:唐斌,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浩东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北京东路398号徽创黄金时代广场1#楼1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Q8E5J3P。 法定代表人:李梅,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阜阳市宏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安徽浩东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和不动产等进行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方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