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歌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桂阳县人,住湖南省桂阳县。
被告:栗海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桂阳县人,住湖南省桂阳县。
被告:桂阳县聚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鹿峰街道培才路渠道西。
法定代表人:栗海军,系公司总经理。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龙,桂阳县泰安法律服务所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邓勇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桂阳县人,住湖南省桂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胡歌战与被告栗海军、邓勇德、桂阳县聚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胡歌战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邓勇德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邓勇德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胡歌战撤回对被告邓勇德的起诉。审判人员 审判员 龙琼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洪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