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康燕,女,汉族
被执行人:马成文,男,东乡族
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执行的(2021)甘0723执86号申请人康燕与被执行人马成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0900元、执行费364元;未履行标的30900元及执行364元。在执行过程中多次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在工商、车辆、不动产管理部门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登记信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位于兰州市七里河小西湖上西园小区44号三排左1单元3楼(马哈白家)地址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本院向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上西园社区及辖区派出所调查均未发现其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续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并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仍未主动履行案件款。本院向申请人反馈执行经过及结果,申请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