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桂芬,女,****年**月**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         被告:吴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马桂芬诉被告吴洪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马桂芬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桂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桂芬撤回对被告吴洪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撤诉处理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桂芬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阿依古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他思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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