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桂芬,女,****年**月**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 被告:吴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马桂芬诉被告吴洪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马桂芬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桂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桂芬撤回对被告吴洪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撤诉处理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桂芬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阿依古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他思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