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仙桃市佳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张沟镇仙洪公路西侧1幢1层。
法定代表人:程军,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泽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兰,湖北瑞通天元(仙桃)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仙桃市佳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泽炎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21)鄂9004民初13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仙桃市佳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仙桃市佳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仙桃市佳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仙桃市佳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