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七台河市桃山区法院。 法定代表人:张峻义,职务:院长。 被执行人:何振刚,男,满族,现住七台河市茄子河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何振刚盗窃罪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愿按期履行给付义务,本案被执行人按照和解协议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黑0903执64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易新 审判员 孙震宇 审判员 纪凤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