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九江市。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伊颜伊美贸易商行,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五和社区美食街北五巷3号104。
经营者:钟振美。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辉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伊颜伊美贸易商行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辉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辉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辉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