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甘肃华永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法定代表人:周登勇,该公司经理。 被告:甘肃西部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 法定代表人:相勇,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甘肃华永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西部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立案。原告甘肃华永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4日以与被告甘肃西部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甘肃华永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22元,减半收取计2111元,由原告甘肃华永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明宁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