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住所地:北海市四川路62号北海文邦国际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566769011W。
负责人:槐延丽,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梁武诚,广西众言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一笑,广西众言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陈卫昭,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北海市海城区。
被告:陈远权,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合浦县。
被告:刘素凤,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合浦县。
审理经过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诉被告陈卫昭、陈远权、刘素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被告陈卫昭、陈远权、刘素凤已结清贷款本息,请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5元,由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