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雷连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 被执行人:北京神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审理经过

关于雷连生申请执行北京神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北京神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雷连生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神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偿清61 315.55元,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北京神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

本院查明

经查,发现被执行人北京神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登记信息及其他财产。鉴于其无足额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限制北京神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并已列入失信名单。 本案申请执行人雷连生申请的61 315.55元,已执行0元,尚有61 315.5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清偿。经我院核实,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京0114执715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时效期间的限制,已经采取的强制措施继续有效,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桂林 审  判  员   李洪生 审  判  员   王 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郭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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