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梧州市权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广西梧州市工业园区星华小区B4栋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0079053972T。 法定代表人:李汉权,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景泰,广西益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公路268号三、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103319241K。 法定代表人:尹乃关,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住所广西梧州市新兴二路301号第3幢3单元1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5MA5N174A92。 代表人:林锦芳,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执行梧州市权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天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建设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21)桂0405执546号。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桂0405民初931号、(2021)桂04民终11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天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梧州市权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支付支付租金391599.4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负担案件受理费3185元。 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天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名下的存款、证券、工商登记、房产、车辆信息等财产,现暂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下对被执行人天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的房产进行查询,暂未发现本案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天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本案未执行到任何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吴志斌 审 判 员 蓝玉凯 审 判 员 黄浩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陈清华 书 记 员 梁庆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