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臧国栋,男,汉族,高中文化,工人,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服崎,吉林丁海洋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中兴路14号。 法定代表人:耿德宝,该公司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泉,男,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玉,吉林刘春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臧国栋诉被告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臧国栋于2021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臧国栋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臧国栋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臧国栋减半负担50元。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季从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盛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