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西藏自治区岗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家科,男,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系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大姚县人,捕前住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岗巴县养护段出租房。2017年9月5日因涉嫌盗窃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岗巴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藏日喀则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西藏自治区岗巴县人民检察院以岗检公刑诉[2017]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家科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岗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家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西藏自治区岗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家科于2017年8月27日早上,在去岗巴县农业银行取款时遇到被害人明某1在农行的ATM自助取款机前取款,由于被害人明某1不会使用ATM自动取款机便请求周家科帮助她取款,被告人周家科在帮助被害人明某1取款后,临时起了歹念将被害人明某1农行卡(卡号:×××)和自己原先在岗巴县德吉北路路口捡来的农行卡(卡号:×××)进行掉换,将帮助被害人取款的1000元和捡来的农行卡交给被害人明某1后匆忙离开现场。之后在2017年8月27日分两次使用被害人明某1的农行卡,盗取4100元:第一次于2017年8月27日上午10时在取款机上使用该卡取现400元人民币,用于购买彩票,已挥霍;第二次于2017年8月27日从被害人明某2里转至自己的卡上(卡号:×××)3700元人民币,于8月28日上午到账。到账之后,用于曾在网络平台上贷款的清偿。分别为:8月28日上午"极速贷款软件"上还了3000元人民币、"开心贷款软件"上还了632元人民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家科犯盗窃罪,建议判处7个月有期徒刑。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家科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物证、被害人明某1陈述、被告人周家科户籍证明、被告人周家科免冠照片、岗巴县公安局的勘验、检查笔录和视听资料,被告人周家科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家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岗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家科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在庭审中,被告人周家科自愿当庭认罪,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周家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5日起至2018年3月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藏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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