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鹿泉区鸿达石材经销处,住所地鹿泉区华北石材城****。
经营者:马利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灵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增辉,河北尅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灵寿分公司,,住所地灵寿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涛,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鹿泉区鸿达石材经销处与被告河北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灵寿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60808元。申请人以其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签订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合同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灵寿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808元。
案件申请费628元,由申请人鹿泉区鸿达石材经销处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 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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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朱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