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汉钓,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超,湖南国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赵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峰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双峰县永丰镇和森路与国藩路交汇处神龙大酒店西南角一楼门面。
负责人:周秦,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陈汉钓与被告赵备、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中,因本次事故中另一伤者伤势严重,无法一并处理,原告陈汉钓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备、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峰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汉钓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汉钓撤回对被告赵备、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峰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汉钓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