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人: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负责人:尹晓鸿,该庭庭长。
被执行人:郑铁夫,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遂宁市安居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2020)川0904刑初39号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郑铁夫罚金一案,并向被执行人郑铁夫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铁夫交纳罚金20000元,但被执行人郑铁夫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郑铁夫在银行无存款,在证券、工商、不动产、车管无财产登记。经本院走访调查,也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移送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移送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