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相碧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
审理经过
相碧科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18刑终2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维持本院作出的(2019)粤1821刑初2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追缴被执行人相碧科违法所得500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50000元。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发现被执行人相碧科有粤M×××××、粤B×××××、粤L×××××车辆各一辆,本院(2021)粤1821执85号案件作出裁定依法对上述车辆查封,其中粤M×××××车辆已达到报废标准,无法查封,粤B×××××、粤L×××××车辆已查封,但无法扣押处理,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委托其户籍所属管辖法院调查了解,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及限制消费令。经穷尽执行措施,除上述车辆外,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