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依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23129902822F。
法定代表人:王晓辉,职务理事长。
住所地:依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鑫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该联社保全部部长,现住依兰县。
被告:张冰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农民,现住依兰县。
被告:张万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农民,现住依兰县。
审理经过 原告依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万友、林志坤、张冰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依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2.88元,减半收取1451.44元,由原告依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长 于艳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