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广西融水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450200566778647M,住所地:融水苗族自治县融水镇人民路会展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俊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贾新生,该公司风险部经理。

被执行人融水县国洪服装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225MA5MU6KC1H,住融水苗族自治县融水镇寿星中路民族商品街北面12号。

经营者:彭国洪,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浦北县。

被执行人柳州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融水苗族自治县融水镇寿星中路华都商贸城4栋二楼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76308496XR。

法定代表人陈曦,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广西融水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融水县国洪服装店、柳州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1日作出的(2019)桂0225民初1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融水县国洪服装店、柳州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5167988.72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本院依法受理。

请求情况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并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执行查控系统网络查询及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融水县国洪服装店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在广西融水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有存款,但该账户被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在本案中无法处置。原案中本院依法拍卖101得款200万元,扣除应由出卖方缴纳的税款24.55万元,余款175.45万元已处分给申请执行人。另查明本案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融水县,两次拍卖均流拍,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以流拍价格抵债,不同意走变卖程序,目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融水县国洪服装店、柳州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执行、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未实现的债权为3413488.72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融水县国洪服装店、柳州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相关的执行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对该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待继续执行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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