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张如美,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滕州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如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执行人张如美在中国农业银行62×××6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0931.14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孙启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邢再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