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廷云,男,****年**月**日出生,贵州省望谟县人,农民,现住望谟县。 代理人:苏欢振芯,贵州甲丁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杨辉,男,****年**月**日出生,四川省岳池县人,住四川省岳池县,现住望谟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廷云诉被告杨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廷云以已和被告杨辉自行协调商量付款事宜为由,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廷云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廷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已减半)元,由原告刘廷云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发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韦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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