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那景伟,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皇姑区。
被告:那为,女,****年**月**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皇姑区。
审理经过
原告那景伟与被告那为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原告那景伟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那景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那景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那景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