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2021)吉0621刑初95号 公诉机关 公诉机关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任广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于吉林省抚松县,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吉林省抚松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5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 无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抚检刑诉〔2021〕2号 指控事实 被告人任广成于2021年5月13日16时许,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池西区天池大路行驶,当行驶至天池大路与松江街交汇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吉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被告人任广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6.7mg/100ml,属醉酒驾车。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 判决理由 被告人任广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的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任广成无证驾驶无号牌且已达报废标准机动车,依法应从重处罚。任广成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依法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任广成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任广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详见执行通知书;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二日内缴纳完毕。)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丁 永 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栾 瑞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