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福鼎市昱泰副食品商行,住所地:福鼎市星火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982MA30QMG22T。 经营者:陈吓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志,该商行员工。 被告:福鼎市谢霖华水果行,,住所地:福鼎市桐城街道海口路**边贸店地址:锦安路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982MA31F7BL65。 经营者:谢霖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福建省福安市。
审理经过
原告福鼎市昱泰副食品商行与被告福鼎市谢霖华水果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准许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福鼎市昱泰副食品商行撤回对被告福鼎市谢霖华水果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福鼎市昱泰副食品商行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许海燕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庄 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