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于小林,女,汉族,农民,住天水市秦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政权(系于小林丈夫),男,汉族,农民,住天水市秦州区。
被告:王中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智涛,甘肃端方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龙,甘肃端方律师事务所 律师。
第三人:天水市秦州区医疗保障局,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南明路梧林苑4号楼2楼。
负责人:柴永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竟,该机关干部,女,住天水市秦州区。
审理经过 原告于小林与被告王中亮、第三人天水市秦州区医疗保障局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于小林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于小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于小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100元,由于小林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晨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汪元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