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巧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本市。
被告:李荣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
审理经过
原告王巧良与被告李荣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巧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25元,减半收取计1112.5元,由原告王巧良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