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黄荣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赞,浙江不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审理经过 原告黄荣新与被告王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荣新及其委托代理人郑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清偿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52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本息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原告补充陈述:被告是我朋友的表哥,被告称自己做什么代理还差一点钱,过几天就会还清。最开始跟我借款当时是有还款。之后再借钱,我是不大愿意,后来被告微信一直发过来,然后我想着借给他一了百了,以后应该不会再向我借了。之后被告仅偿还了一部分借款,还欠我25200元至今分文未还。我和被告之间无其他经济往来。
庭后,被告王亮电话称其除支付宝偿还部分借款外,还通过微信偿还部分借款,实际尚欠金额约为18000元。本院要求被告王亮于2021年8月16日前提交相关证据,逾期不提交由其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在上述期限内,被告王亮未提交相关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8月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7000元;2017年8月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元及8000元;2017年8月1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元;2017年8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元;2017年8月2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700元及15000元;2017年8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元;以上共计借款42200元,原告均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交付借款。
2017年8月5日,被告偿还借款7000元;2017年8月16日,被告偿还借款8000元;2017年8月24日,被告偿还借款2000元;以上共计还款17000元,被告均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偿付借款。之后,原告多次通过微信向被告王亮催讨尚欠借款25200元,至今未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述微信聊天记录及支付宝交易凭证结合原告的陈述表明,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5200元的事实清楚,该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作抗辩,现无证据表明被告已清偿过其他款项,故本案还款情况以原告陈述的为准。原被告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有权随时主张权利,现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5200元及利息损失,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王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荣新借款本金25200元及利息损失(自2021年7月1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被告王亮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