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商文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沾化县。

原告:刘玉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素洁,山东奋飞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华,山东奋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东营区飞扬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ERAPAOU。

法定代表人:杨平,总经理。

被告:杨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告:刘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华,山东崇诺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商文芳、刘玉新与被告东营区飞扬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营飞扬学校)、杨平、刘雨委托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商文芳、刘玉新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素洁、张世华,被告刘雨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东营飞扬学校,杨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商文芳、刘玉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东营飞扬学校、杨平、刘雨返还原告商文芳、刘玉新购房款等共计137,279.86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原告商文芳、刘玉新与被告东营飞扬学校签订了《西藏高考服务协议》,商文芳、刘玉新按约支付了服务费等费用,后杨平、刘雨又向商文芳、刘玉新收取了购房款等其他费用,但东营飞扬学校、杨平、刘雨未能办理西藏高考事宜。原告要求退费未果。特诉至贵院,望判若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东营飞扬学校未作答辩。

被告杨平未作答辩。

被告刘雨辩称,被告刘雨并非合同相对方,不应承担责任。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刘雨诉请。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6月26日,原告刘玉新(甲方)与被告东营飞扬学校(乙方)签订《西藏高考服务协议》,协议约定,第一条服务项目、服务费用及付费方式,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第一、甲方本人及其子女刘x的西藏户籍;第二、甲方子女符合西藏相关高考政策,能报考区内外所有普通高等学校。2.当甲方提交相关资料,乙方审核后认为符合相关要求后,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委托事项的教育咨询服务费8万元;服务费付费方式为签订协议时支付80000元。以上费用仅为办理甲方委托事项的服务费,甲方在西藏地区购房、相关税费、甲方来回差旅费等委托事项外的其他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第二条乙方义务,1.乙方应当告知甲方此委托事宜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缴纳费用的情况。2.乙方负责为甲方匹配适合的房源,经甲方同意后代收房款并保证甲方房款的安全性,并有义务督促房屋销售公司按约定时间拿到合法房屋产权证。3.拿到房屋产权证后乙方负责西藏的户口迁入手续办理并及时通知甲方所需材料,并保证在有效时间内完成户口迁入及身份证办理等户籍手续;4.乙方在当年西藏高考报名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负责高考报名(借考)的手续代办,并及时通知甲方所有真实情况。5.乙方负责高考后的志愿填报、户籍回迁迁出手续代办工作。6.乙方有义务在高考之后协助甲方出售房产。第三条甲方义务,1.甲方对向乙方提交的所有文件、资料及陈述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及时性负责,并承担提供虚假资料及内容所带来的一切后果。2.甲方负责原户籍所在地的户口迁出手续及高考过后的户籍准迁入手续办理。第四条违约责任,1.在取得西藏户籍后,因甲方原因造成委托事宜无法继续办理或甲方提出终止委托事宜时,乙方不退回已收取的服务费。2.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委托事项未能顺利完成,乙方退回本协议上双方约定的服务费。协议签订后,原告刘玉新于2019年6月28日向被告刘雨转账购房款310000元,于2019年11月7日向被告刘雨转账5025.86元,于2019年12月21日向被告刘雨转账装修款16500元。2019年6月28日,安阳市文峰区北城瑞达教育咨询部出具收到310000元的收据,收款人为张瑞。2019年6月30日,张瑞向林芝中渝置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股东殷勇转账300000元。2019年12月15日,林芝市巴宜区智珀建筑装修公司出具收到16500元装修款的收据。

2019年7月5日,“商文芳”作为买受人,西藏林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出卖人,签订《西藏自治区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购买出卖人所有的位于林芝市巴宜区,预测建筑面积30.98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26.82平方米,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4.16平方米,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6200元,总价款为192076元。2019年10月15日,西藏林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载明规格型号为1-1-510,数量为31.33平方米,售房款价税合计194246元。2019年11月1日,商文芳取得上述房产的不动产权证书,载明房屋建筑面积为31.33平方米,证书编号为藏(2019)林芝市不动产权第0××6号。

另查明,被告杨平与被告刘雨于2019年11月11日的微信聊天纪录显示:刘雨“要达到入住条件才可以申请落户,入户抽查,咱们的都是三十多平米的,简单装修费用一万六左右。再等几天可能不用装修也可以落户了,不好说。这三个高三的不能再等了,这三个家长也同意装修,因为明年卖的时候也好卖。明天我需要带他们去一趟林芝,后天到”;杨平“好的好的,辛苦”;刘雨“护卫手家儿子下个月要考试专业课了!不能再等了”;杨平“就是……你辛苦把他们几个给安排一下”;杨平“你自己先从所有家长群里退出来……三天以后定这个事儿!至于以后怎么着再说吧”。

再查明,案涉5025.86元包括房屋差价3325元、房权证登记费550元、办证费80元、维修基金313.30元、印花税148.8175元、物业费488.748元、卫生费120元。

还查明,原告刘玉新与商文芳系夫妻关系。被告刘雨以微信形式于2019年12月10日告知原告尚文芳案涉房屋已经装修完毕并发送装修视频。原告认可案涉房产已经装修完成。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涉《西藏高考服务协议》,根据其内容分析,其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系为实现原告子女在异地(西藏)高考的目的而设定,该协议约定内容规避国家高考政策,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并损害了不特定第三人及社会公共利益,故该协议为无效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从查明事实看,案涉房产已登记在原告商文芳名下,原告的请求也是要求返还多支付的购房款,因此,本案争议焦点是原告请求返还多支付购房款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结合已查明事实,案涉房屋的实际价款为194246元,但被告东营飞扬学校却以房款的名义收取了313325元,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对此差价明知并同意支付。因此,被告东营飞扬学校应予返还房款差价。关于装修费以及物业费、办证费等,因与房款无关,且案涉房产已办理产权证至原告名下并实际装修,故上述费用,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杨平、刘雨是否承担责任问题,结合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以及合同中有关代收房款的约定,能够认定被告东营飞扬学校实际收到了房款,被告刘雨收款的行为系履行的职务行为,因此,被告杨平、刘雨不应承担责任。综上,原告要求三被告返还购房款,本院支持由被告东营飞扬学校返还119079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东营飞扬学校、杨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部分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东营区飞扬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商文芳、刘玉新购房款119079元;

二、驳回原告商文芳、刘玉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23元,由原告负担202元,被告东营飞扬学校负担13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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