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青海循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循化县积石镇积石大街273号。 法定代表人:陈德祥,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青萍、张晓东,青海同一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马乙地日,男。 被告:马忠仁,男。

审理经过

原告青海循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乙的日、马忠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原告青海循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青海循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青海循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00.86元,由原告青海循化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韩 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高文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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