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省信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长庆路北段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27779637979。 法定代表人:郑广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晓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系公司员工。 被告:蒋妹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省信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蒋妹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0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21年9月30日09时30分在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原告河南省信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河南省信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省信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吴红耀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游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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