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顺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山东省平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运龙,山东蒙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西太康路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968106827Y。 负责人:张利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淑芳,河南金纬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杨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山东省平邑县。 被告:费县鲁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费县探沂镇幸福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50829986868。 法定代表人:南玉华,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高顺新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郑州分公司)、杨强、费县鲁峰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峰运输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顺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运龙、被告人保郑州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淑芳、被告杨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鲁峰运输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高顺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人保郑州分公司、杨强、鲁峰运输公司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00000元。事实和理由:高顺新受雇于鲁峰运输公司从事车辆运输业务。2020年3月23日21时许,高顺新驾驶鲁Q×××××自卸货车在241省道北大支坡段下车检查车况时,不慎从驾驶室摔下致伤,同一时间内被平邑县交×大队一中队警员巡逻时发现,并送往医院就诊。高顺新先后在新泰孟氏医院、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心医院就医。车辆登记在鲁峰运输公司名下,实际车主为杨强。鲁峰运输公司在人保郑州分公司投保工程机械设备保险、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操作人员责任保险等,人保郑州分公司应当在操作人员责任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辩称
人保郑州分公司辩称,1.高顺新应提供证据证明,本次事故是操作员操作保险标的而遭受意外事故,否则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2.高顺新应提供涉案车辆的行驶证、驾驶证、运输证及从业资格证原件,在核实事故车辆系我公司承保,驾驶人具有合法驾驶资格,且无免责免赔情形后,我公司愿在保险限额内承担合理合法损失;3.高顺新就本次事故已获得过一次赔偿,应扣除其已经赔偿过的项目和费用;4.根据工程机械设备保险附加操作人员责任保险条款,保险公司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5.诉讼费及鉴定费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我公司不予承担,应由实际侵权人承担;6.交通费未提供证据,不应支持,误工费、精神抚慰金、护理费过高,请法院酌情降低,后续治疗费应在实际产生之后另行主张。 杨强辩称,我已在保险公司投保,剩余部分保险公司承担。高顺新是在干活的时候受伤,高顺新的工资一月九千都是通过微信转账和支付宝发放,很少银行卡转账。 鲁峰运输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双方争议的问题,本院查明,因该事故,高顺新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成都分公司)、杨强、费县鲁峰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19986.60元。2020年12月3日,本院作出(2020)鲁1326民初7635号民事判决,认定高顺新受雇于鲁峰运输公司及杨强从事车辆运输业务。2020年3月23日21时许,高顺新在驾驶鲁Q×××××自卸货车运输过程中,在241省道北大支坡段下车检查车况时,不慎从驾驶室摔下致伤,同一时间内被平邑县交×大队一中队警员巡逻时发现,送往医院就诊。高顺新先后在平邑县人民医院、新泰孟氏医院、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心医院就医,共住院21天,支付医疗诊断费40605.98元。2020年9月30日,高顺新的伤情经临沂沂蒙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其损伤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为24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住院期间两人护理,后续治疗费约15000元;高顺新支付鉴定费2500元。杨强为鲁Q×××××自卸货车的实际车主,鲁峰运输公司为鲁Q×××××车的名义车主。鲁峰运输公司为鲁Q×××××车投保司乘人员雇主责任险,保险项目分别为人身伤亡责任和医疗责任险。保险合同约定:伤亡责任限额500000元;医疗费用责任: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免赔率10%,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50000元,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免赔额5000元。司乘人员雇主责任险保险条款、第二十二条约定:(三)保险人按照每人/天补助误工费100元,医疗期满或伤残程度确定后停发,最长不超过100天。保险人对误工费的赔偿金额,以每人误工费用责任限额为限。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本院审理认为,鲁峰运输公司与人保成都分公司签订的雇主责任保险合法有效,高顺新的损失由人保成都分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超出范围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1、高顺新医疗费项下损失:医疗诊断费40605.98元、后续治疗费1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30元、陪护费2100元、交通费420元,合计58755.98元,由人保成都分公司赔偿50000元。2、高顺新伤残项下损失:伤残赔偿金50000元、误工补贴10000元、鉴定费2500元,合计62500元,由人保成都公司赔偿62500元。该案判决后,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另查明,2020年3月7日,鲁峰运输公司在人保郑州分公司投保操作人员责任保险,操作人员人身伤亡,保险金额为100000元。保险期间自2020年3月8日0时起至2021年3月7日24时止。高顺新出院诊断为左距骨粉碎性骨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鲁峰运输公司与人保郑州分公司签订的操作人员人身伤亡责任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高顺新在驾驶涉案车辆过程中下车检查车况时致伤,属于操作人员因操作保险标的而造成的事故,该事实已经本院(2020)鲁1326民初7635号民事判决确认。人保郑州分公司虽提出辩解异议,但没有提交证据予以否认,对该辩解和其他相关辩解不予采纳,人保郑州分公司应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高顺新主张医疗费项下医疗费40605.98元、营养费2700元(90天×30元)、后续治疗费1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30元,共计58935.98元,人保成都分公司已赔偿50000元,剩余损失8935.98元;伤残费用项下伤残赔偿金84658元、误工费60744元(240天×253.1元/天)、精神抚慰金2000元、鉴定费2500元,共计161050.62元,人保成都分公司已赔偿62500元,剩余损失98550.62元;共计剩余损失107486.6元。高顺新主张人保郑州分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10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杨强、鲁峰运输公司在本案中依法不承担责任。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高顺新保险金100000元; 二、驳回高顺新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一次性汇入平邑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县支行的账户62×××65)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孔繁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徐鹏丽 书 记 员 卓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