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阴洁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经开区。
被执行人:长春市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复地净月国际3.2期(A区1期)嘉年华广场A1栋903室。
法定代表人:赵凤林,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阴洁宇与被执行人长春市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吉0194民初2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并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吉0194民初2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苟东辉
审判员 刘鹏云
审判员 郭 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