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2021)新0104民初9398号之一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北京路支行,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负责人:聂晶,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雨,新疆广翼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润,新疆广翼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廖芳,女,1971年6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三建家属院东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北京路支行诉被告廖芳信用卡纠纷一案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