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博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爱县海华路(南段)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273550433OA。 法定代表人:姜会生,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栋栋,河南执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作旺,河南执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焦作市合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爱县工业园区广兴路5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2MA3X400R5C。 法定代表人:郜磊。 被告:焦作市金纤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爱县工业园区广兴路5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2317253225M。 法定代表人:许保军。 被告焦作市合一实业有限公司、焦作市金纤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启保,男,汉族,系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郜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冯国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家瑞,河南天然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博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焦作市合一实业有限公司、焦作市金纤实业有限公司、郜磊、冯国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河南博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博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662元,减半收取37831元,由原告河南博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司 学 敏 审 判 员 杨 维 臣 人民陪审员 赵 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张涵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