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白铁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执行人: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十矿,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东环路十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871754596L。
负责人:朱同功,矿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白铁军与被执行人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十矿(以下简称平煤十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作出的(2020)豫0403民初30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认定事实:2003年白铁军以彭程的名字以及身份证号码4104031980××××××××在平顶山煤矿技工学校学习,毕业之后分配到平煤十矿工作,直到2020年8月23日平煤十矿出具平煤股份十[2020]109号文件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原告白铁军在被告十矿工作期间的填表、签字或其他需要提供公民身份证件的情况下均使用“彭程”这个名字和身份证号码:4104031980××××××××。2003年10月被分配到被告处工作,至今一直沿用彭程的身份信息。在原告工作期间,被告以彭程的名义办理了相关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工伤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企业年金。判决内容:一、原告白铁军与被告平煤十矿构成事实劳动关系;二、在符合规定条件下,被告平煤十矿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白铁军办理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工伤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企业年金账户信息中的“彭程”变更为“白铁军”,并把对应的身份证号码由“4104031980××××××××”变更为“4104021976××××××××”;三、驳回原告白铁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执行中查明,彭程(身份证号码4104031980××××××××)个人编号41049990033192在河南中材环保有限公司单位编码410499001067缴纳自2002年1月份起的企业养老保险(参加工作时间1998年12月),经办为平顶山市社会保险。同时,彭程(身份证号码4104031980××××××××)个人编号41990081836782在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单位编码410000011010缴纳自2004年1月份起的企业养老保险(参加工作时间2003年12月),经办为河南省社会保险中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白铁军以彭程的名字在平煤十矿上班,经本院(2020)豫0403民初3030号民事判决,应将彭程(身份证号码4104031980××××××××)个人编号41990081836782在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单位编码410000011010缴纳自2004年1月份起的企业养老保险(参加工作时间2003年12月)变更至白铁军身份证号码4104021976××××××××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将彭程(身份证号码4104031980××××××××)个人编号41990081836782在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单位编码410000011010养老保险变更至白铁军(身份证号码4104021976××××××××)名下。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