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都别克·哈孜肯,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里县。
被告:马进龙,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里县。
审理经过 原告都别克·哈孜肯与被告马进龙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原告都别克·哈孜肯于2021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都别克·哈孜肯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都别克·哈孜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都别克·哈孜肯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周 斌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二 十 六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王 玉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