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对原告刘克胜与被告王思明、大连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利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辽0281民初57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2020)辽0281民初576号民事判决书第8页上数第16行中“王利峰”补正为“王利锋”。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顾仁华
人民陪审员 王 宇
人民陪审员 姜 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李春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