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薛玉梅,女,汉族,****年**月**日出生,饶河县居民,现住饶河县。 被申请人:卢凤霞,女,汉族,****年**月**日出生,饶河县居民,现住饶河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薛玉梅与被申请人卢凤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薛玉梅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卢凤霞在饶河县西风嘴子林场的56亩林业地经营权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薛玉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卢凤霞在饶河县西风嘴子林场的56亩林业地经营权。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 然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澎龙